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LXDR—2016—01006
澧政办发〔2016〕7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澧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住保、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原则:
(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全县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因素,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规模总量和年度建设行动纲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统筹县财政购买棚改服务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购买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计划。引入竞争机制,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准则,完善程序规定,及时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四)鼓励创新,完善机制。鼓励承接主体优化管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房管局为全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县人民政府授权开展工作,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进行采购。
第五条 符合国家、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为全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六条 承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棚改服务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报)和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购买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为承接主体,还须具有与拟改造棚改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具有银信部门开具的与拟改造棚改项目分期建设规模相符合的资信证明,并将征拆所需概算资金的20%存入项目地棚改办指定专用账户;信誉良好,无逾期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税款和报建规费等不良信誉,无严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款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平竞争。
第八条 县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并得到妥善处置,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后,可按规定成为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建设;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与棚改“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程序主要包括:
(一)制定目录。县财政部门统一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确定项目。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主体按照棚改规划,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选定购买项目,并审核购买内容与标准。
(三)公开信息。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计划,报县监管部门备案后,在县政府、县房管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及时公开购买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四)选择承接。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补贴与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合同须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工矿棚改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合同须同时报县发改部门备案。
(六)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合同和实际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承接主体要按合同要求,认真实施,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七)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县财政预算,严格按合同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落实辖区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房屋征收及补偿有关工作,具体由县征拆办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主导作用,确保棚改项目征拆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县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按期实施。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在实施棚改中,要遵守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房管、发改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县市场监管、民政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的承接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给予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