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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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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601005

 

  澧政办发〔2016〕6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澧县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专项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环保法》《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和上级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对全县范围内制造、销售、使用的禁用渔具及产品进行全面清查、收缴和销毁,严厉打击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着力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非法捕捞突出问题,切实改善水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保护。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由县环保局、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局、县政府法制办组成专项行动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联合执法和督导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小组单位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牵头组织专项行动,负责拟定实施方案,汇总专项行动情况;组织协调联合执法,开展联合督查和工作验收;对收缴的禁用渔具及产品统一暂存保管、集中销毁;审核专项行动奖励资金。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专项行动联合执法、重大案件、重大成果、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

县农业局:负责从农村环境整治的角度全程参与、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专项行动。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非法捕捞和阻碍执法等行为;协助渔政部门依法收缴禁用渔具,并做好登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行动奖励资金的拨付。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渔政部门做好禁用渔具销售点、改装点的摸查排底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制造、销售的禁用渔具及产品进行依法收缴。

县畜牧局:为专项行动的执法主体,负责严厉查处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收缴禁用渔具及产品;做好禁用渔具登记及奖励资金兑现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专项行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15日)。召开全县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广泛开展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奖励政策,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与行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16日-30日)。对全县范围内制造、销售、使用的禁用渔具及产品进行全面清查、收缴和销毁,对各种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开展工作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5月1日-20日)。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报县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联系人:谭峻岭,联系电话:3135605)。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专项行动实行属地管理,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环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执法监管。专项行动小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对非法捕捞行为实行“零容忍”。要根据所辖水域特征,加强对保护水源、交界河段、偏远沟渠等重点水域的清查整治,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到位,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奖励机制。凡主动上交违禁渔具的,经公安或渔政部门核定后,每套奖励100元;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最先举报100元;执法部门每查处1起违法案件,奖励100元。奖励资金由市里拨付后县财政统一安排。

(四)严格执纪问责。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公安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理。对非法捕捞行为听之任之、瞒案不报、有案不查、袒护包庇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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