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工作的通知
LXDR—2015—01011
澧政办发〔2015〕15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投资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收管理
1.坚持依法依规执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建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现行规定,并按标准执收,确保应收尽收、公开透明。
2.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目录清单之外和上级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单位不得继续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3.完善联合报建制度。项目报建时,相关单位要统一应用建设项目报建收费一体化系统集中算费、分别打票缴费和打印相关证照。
二、清理优惠政策
1.对“两区三园”以内的工业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收取的部分除外);“两区三园”以外的工业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2.对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大型商场、物流中心和营业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按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3.对非营利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办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公益性建设项目(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服务平台、社会福利事业等),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按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4.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面积,凭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5.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按30%收取。
6.对县属国有投资建设公司承担的县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公司应缴部分。
7.县人民政府与企业已签订的合同(协议)及2012年第11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中涉及的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有效期内),按其规定办理。县重点投资、招商项目的报建收费,由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三、严肃执收纪律
1.凡未经建设项目报建收费一体化系统缴费的建设项目,县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予以行政许可,不得为其放线或批准动工建设。
2.对减免收费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审核报批。凡擅自违规减免收费或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3.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