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LXDR—2015—01009
澧政办函〔2015〕23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补充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暂行办法》和《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县城规划区范围购买普通商品房用于拆迁安置房源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迁安置对象既可以选择购买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寓楼安置,也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县城区合法合规的商品房现房安置。
第三条 拆迁安置对象选择购买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寓楼安置的,其应置换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且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应置换安置面积30平方米。拆迁安置对象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应置换安置面积的房价款由县政府补差,补差标准一年一发布。2015年补差标准为:执行澧政发〔2013〕7号文件的拆迁安置对象为2480元/㎡,执行常政发〔2015〕2号文件的拆迁安置对象为2500元/㎡。
第四条 拆迁安置对象选择购买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寓楼安置的,房价款按澧政办发〔2013〕14号文件标准结算;拆迁安置对象选择购买商品房现房安置的,应置换安置面积的县政府补差价款按本规定第三条标准,由县住保部门凭拆迁安置对象的购房合同等相关手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结算,县政府补差部分的契税按税收政策执行,其余房价款及相应契税由拆迁安置对象自付。选房安置后尚有剩余置换安置面积且不足30平方米的,由县住保部门按本规定第三条标准与拆迁安置对象直接货币结算。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住保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