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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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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5—00007

澧政通告〔2015〕3号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防治水污染,确保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湘环函〔2014〕676号批复的我县山门水库、太青水库等39处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

二、县水利局为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环保、住建、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林业、卫生、发改、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水利局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从事上述及其他影响水源行为的,由县环保、水利等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投放化学物品和肥料等从事鱼类、珍珠等水产养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上述活动造成水质污染的,由水源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解除养殖合同;在大中型水库投肥从事上述活动造成水质污染的,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依法解除养殖合同。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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