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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粘土砖厂的通告
LXDR—2015—00006
澧政通告〔2015〕2号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粘土砖厂的通告
为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护耕地和推广节能建筑,根据《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依法关闭取缔全县所有非法粘土砖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9月30日前,全县所有非法经营的粘土砖厂必须依法自行停产关闭。
二、即日起,全县所有非法经营的粘土砖厂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自行处置现有产品及原材料,依法解除相关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关闭协议,自行拆除主机、轮窑等设施设备。烟囱由所在乡镇、场站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定向爆破后安全拆除。
三、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粘土砖厂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凡逾期未关闭的,依法强制关闭取缔。
四、全县所有页岩砖厂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必须按要求自行整改,并在今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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