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鼓励发展经济奖励办法》的通知
LXDR—2015—00005
澧政发〔2015〕6号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鼓励发展经济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现将《澧县鼓励发展经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澧县鼓励发展经济奖励办法
为推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奖
1.引进工业项目中介奖。对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中介人(第一介绍、引荐投资者来我县兴办投资项目,对项目引进起关键作用的自然人,直接进行资源开采企业除外)。
单个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以合法原始凭证并计入固定资产会计账目的金额为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计奖;单个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中介人1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2.引进工业项目服务奖。对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落户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服务单位(直接进行资源开采企业除外)。
单个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以合法原始凭证并计入固定资产会计账目的金额为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计奖,奖金50万元封顶。其中落户“两区三园”的工业项目,开发区和乡镇各按25%计奖,其他职能部门按不超过50%的比例计奖;落户乡镇(街道)的工业项目,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各按不超过50%的比例计奖。
3.引进商贸流通项目奖。对新引进的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大型商场、物流中心)、营业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的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商贸流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营业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0.3%奖励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奖金50万元封顶。
4.引进旅游项目奖。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绿化和道路等基础建设费)的旅游设施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奖励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奖金50万元封顶。
此奖项由中介人(企业)或项目服务单位申报(需经项目投资方和联系企业的县级领导签字认可),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县招商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工信局或开发区、商务局、旅游局)共同审核。
连续两年申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奖
具体考核办法以《2015年度澧县金融业经济奖励办法》及《澧县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细则》为准。
此奖项由各银行(社)申报,县金融办组织人民银行、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工信局等单位共同审核。
第三条 企业纳税奖
1.企业纳税大户奖。对当年无欠税、无偷漏税、无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分工业和其他行业两类,按县级所得税收排名,分别取前五名认定为企业纳税大户,奖金依次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县级所得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可重复计奖)。
2.税收分成奖。辖区内工业企业纳税县级所得新增3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所在乡镇或街道(“两区三园”所在乡镇单列)。
3.新增税收台阶奖。企业(已享受“税收分成奖”的除外)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相较上年,在500万元基础上增幅达30%的奖励1万元,在1000万元基础上增幅达30%的奖励3万元,在2000万元基础上增幅达30%的奖励5万元,在3000万元基础上增幅达20%的奖励10万元。
此奖项由企业、乡镇(街道)申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组织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共同审核。
第四条 企业发展奖
1.企业首次入规奖。对每年新进规模工业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1万元奖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2万元奖励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奖。对无中介行为且单个新上工业项目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以合法原始凭证并计入固定资产会计账目的金额为准)的项目,按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总额的0.3%奖励企业。
此奖项由企业申报,县推新领导小组组织县工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单位共同审核。
第五条 技术创新奖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企业新产品获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地理标志认证产品、国家主管机构认证有机产品称号的,奖励企业3万元;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奖励企业3万元;获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奖励企业2万元。同一产品获多个奖项,奖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
此奖项由企业申报,县科技领导小组组织县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质监局、工商局、工信局、乡企局等单位共同审核。
第六条 特别贡献奖
设立特别贡献奖,奖励对澧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金每人10万元。此奖项每年评1—2名,也可空缺。
第七条 其他需奖励事项,由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本办法由县经济奖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当年起实施,此前的相关奖励文件自行废止。以上奖励须依法纳税。奖励到单位的可发放给干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