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澧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LXDR—2015—01006
澧政办发〔2015〕9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澧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3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县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全县抽取约1%的人口为抽查对象(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抽样调查2年完成,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成立澧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改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规定,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调查经费,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澧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澧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金贤松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王永宏 县政府办副主任
钟 庆 县统计局局长
关洪日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向延贵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任建平 县人口计生局工会主席
成 员:王旭东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 凯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
柳 谊 县教育局副局长
黄大玉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罗承明 县人社局工会主席
王 术 县住建局副局长
胡流锋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皮伯勋 县民宗局副局长
张永连 县工商局副局长
陈实惠 县统计局纪检组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纪检组长陈实惠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