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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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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5—00004

澧政发〔2015〕4号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迁坟、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经济林、果园、葡萄园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生产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签订包干补偿协议,再按标准补偿给相关权利人。

五、交房腾地奖由县项目协调指挥部和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根据项目房屋拆迁具体情况和交房时间,按奖金预算总额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六、对参与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国土中心所和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协征费,净地交付后结算。协征费标准:街道办每亩2150元,乡镇政府每亩2000元;街道国土中心所每亩150元,乡镇国土中心所每亩300元;村(居)民委员会每亩1000元。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其他相关费用、奖励、补助,按澧政办发〔2013〕6号文件执行。征地拆迁误工补助费按常政发〔2015〕2号文件执行。

七、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住房公寓楼安置,按拆迁主体房屋面积实行面积置换、货币找补。主体房屋须为层高2.6米以上(平房按前后墙与天盖间的平均高度计算)、有门有窗的合法建筑,违章建筑和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筑不能认定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原征地拆迁时己进行住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八、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房屋拆迁实行重建安置(可分散或集中重建安置),原则上不采取货币安置。重建安置宅基地选址要符合农村建房相关规定,按每个基本户240平方米、每个分支户150平方米房屋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和重建基地基础建设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分支户安置资格:

1.被拆迁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无住房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1个子女居住);

2.被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已达到晚婚年龄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1个子女居住);

3.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

九、县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组织评审团,对征地房屋结构、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类别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作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依据。

十、常政发〔2015〕2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已发布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或未进入实质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的,按常政发〔2015〕2号文件执行。澧县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附件:1.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包干补偿标准

      2.迁坟、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

      3.经济林、果园、葡萄园补偿标准

      4.生产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钢混(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偏杂类

一类

500

450

350

80

二类

450

400

300

80

三类

400

350

250

80

说明:

1.装修补偿依据合法面积计算。

2.土木结构以下(不含土木结构)不计装修补偿和生产生活设施补偿。

3.一类是指铝合金窗、实木包门、木地板砖或60cm×60cm以上瓷砖、油漆墙面、三夹板吊顶或石膏板吊顶,装修成色新;二类是指铝合金窗、空心包门、60cm×60cm以下(不含60cm×60cm)瓷砖、仿瓷涂料或“106”涂料,未吊顶,装修较新;三类是指木质窗、普通木门、无地板砖、墙面无涂料,装修较陈旧。

附件2             

迁坟、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迁坟

土筑坟

1000元/座

有碑坟增加补偿200元/座;在公告迁坟期限逾期不迁的,由建设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

无围砖坟

1200元/座

有围砖坟

1500元/座

埋电杆、拉线

占用耕地的按350元/根补偿,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按250元/根补偿;占用非耕地的按150元/根补偿。

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附件3

经济林、果园、葡萄园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 种

期 别

规 格

补偿标准

经济林

3年(含3年)

以内

直径5㎝

(含5㎝)以下

3000

3-6年

直径5-12㎝

4800

6年(含6年)

以上

直径12㎝

(含12㎝)以上

6800

果园

2年(含2年)

以内幼苗期


3000

2-5年幼果期


4000

5年(含5年)

以上盛果期


6000

葡萄园

2年(含2年)

以内幼苗期


20000

2-5年幼果期


30000

5年(含5年)

以上盛果期


40000

附件4         

生产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征收补偿标准

备 注

围墙24眠墙

100元/㎡

含基础

围墙24斗墙

80元/㎡

含基础

沼气池

6000元/座

含正在使用的全套设施,废旧未用的按50%补偿

手动机井

500元/座


电动机井

800元/座

含电线开关等整套设备

生产沉井

6000元/座

直径1 m(含1 m)以上,深度10 m(含10 m)以上

砖石基础

200元/m³


混凝土基础

300元/m³


水泥坪厚度4㎝

(含4㎝)以内

20元/㎡

含垫层、超4㎝按混凝土基础计算

混凝土水泥路

350元/m³

含基础垫底层

沙石公路

20元/㎡


砖砌明沟(深0.2m)

30元/m

深度超0.2 m,每增加0.1m,增加20%补偿

砖砌暗沟(深0.2m)

40元/㎡

深度超0.2 m,每增加0.1m,增加20%补偿

砖砌水池

100元/m³


砖混过桥

200元/㎡


水泥涵管Φ50㎝

(含50㎝)以下

100元/m

含垫底层

水泥涵管Φ50-100㎝

150元/m

含垫底层

水泥涵管Φ100㎝

(含100㎝)以上

200元/m

含垫底层

水泥电杆10m

(含10m)以下

500元/基

含横担、支架、拉线等金具

水泥电杆10-15m

1500元/基

含横担、支架、拉线等金具

水泥电杆15m

(含15m)以上

2200元/基

含横担、支架、拉线等金具

说明:

表内未列的项目,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市场行情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澧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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