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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LXDR-2015-00001
澧政通告【2015】1号
澧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目前,全省已进入森林火险高危时段,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全省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湘森指[2015]2号)文件精神,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发布澧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5年2月12日至4月1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五)严禁进山狩猎、使用烟火驱蜂驱兽;
(六)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或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县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澧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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