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LXDR—2015—01001
澧政办函〔2015〕6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7日
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级分类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与关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与预防预警
3.1监测
3.2预防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分级响应
4.3信息公开
4.4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5.2考核奖励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6.2技术保障
6.3经费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7.2预案修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澧县行政区域内的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污染应对工作。
1.4分级分类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我县重污染天气的主要类型为静稳型重污染、灰霾型重污染、沙尘型重污染。大气重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统筹;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6预案体系与关系
本预案是澧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澧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新闻中心、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和重点大气污染源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工作组由预警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医疗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会议组织,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2.3应急工作组
(1)预警监测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气象局配合,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
施工源控制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禁行管制,组织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
(3)医疗防护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县教育局配合,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4)宣传报道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配合,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5)专家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
2.2.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环保局:负责本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对重点企业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县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县新闻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县发改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后续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性措施;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救助常识教育。
县工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的电力、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限产、限排、停产等综合措施,降低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或临时管制、工程运输车辆禁行管制,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
县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灾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协调矿管、地理信息等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制定并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公路、船舶运输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督导落实禁止秸杆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县商务局: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流通保障工作,组织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文广新局: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限审、停审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审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县卫生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及救助常识宣传教育。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禁行管制和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组织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市场油品质量检验,杜绝生产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燃料。
县供电公司: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大气污染源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3.监测与预防预警
3.1监测
3.1.1日常监测
县环保局与县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行政区以外、有可能对澧县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联席会议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保、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的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大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Ⅳ级(蓝色)预警: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200<AQI≤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Ⅲ级(黄色)预警: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300<AQI≤4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Ⅱ级(橙色)预警: 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400<AQI≤5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Ⅰ级(红色)预警: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AQI>500,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3.2预警信息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72小时以上,或AQI超过5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同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3.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预警级别。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Ⅳ级大气污染,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佩戴防护性口罩。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倡导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2.2Ⅲ级响应措施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Ⅲ级大气污染,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采取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新闻宣传组发布信息公告:
(1)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向全县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2)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建议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以及婴幼儿、老年人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佩戴防护性口罩。
(3)广播、电视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重污染警报解除。
2.污染控制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不利气象条件和首要污染物采取以下措施:
(1)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并对火电、化工、烟草、水泥、铝业、喷漆等重点企业采取临时限产或限排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烟尘、粉尘)排放。
(2)对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保洁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根据不同气象条件,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增加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增加对城市保洁的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次/日);工地采取围挡措施;禁止垃圾焚烧;对料堆、土堆等易起尘物质采取覆盖防尘措施;对工地内闲置、裸露的空地全部用密目网覆盖;对渣土运输扬尘、露天烧烤等进行执法检查。
4.2.3Ⅱ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Ⅱ级大气污染,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采取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各工作组组织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1)严格执行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强化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的执法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
(2)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严禁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
2.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
3.预警监测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2小时预报1次。
4.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大气污染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范围,以及不同特征污染物,分类制定相关措施,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4Ⅰ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Ⅰ级大气污染,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各工作组组织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1)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扩大限行对象和范围,实行黄标车限行,加强黑烟车易发多发重点行业的监管,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限行不低于50%的措施,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等违法车辆。
(2)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3)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车运力保障。
(4)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2.预警监测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对严重超标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加大处罚力度。
4.3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4应急终止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值小于200时,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造成本次事件原因调查与分析、应急过程评价、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事件损失调查。各成员单位形成书面材料,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2考核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2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研发配备个人大气污染防护器材,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保障。
6.3经费保障
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并加大投入。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7.2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8.附则
8.1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AQI在300-500之间)、极重污染(AQI达到500以上)。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