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LXDR—2014—01012
澧政办函〔2014〕30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 日
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澧政办发〔2014〕21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住保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下同),并会同相关街道办、村(居)委会按就近安置原则和项目建设房屋征拆协议,确定购置位置及套数。县住保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普通商品房购置合同,与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 购置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由县住保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回购楼盘普通商品房成本价格、市场销售均价及购置数量等情况,综合考虑后“一事一议”,严格按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购置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由县政府统一安排,拨付至县住保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县住保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置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总金额的10%,安置对象入住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7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安置对象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至100%。
第五条 安置对象购买安置房必须出具承诺书,并写入安置房买卖合同。承诺内容包括:安置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不再享受每户6平方米杂物间优惠;契税按公寓楼安置价和首套房屋契税比例缴纳;按规定标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服从小区物业管理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等。
第六条 购置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由县住保部门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县房管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和所在街道办、村(居)委会共同参与组织。安置对象统一摸号取得房源。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