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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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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4—01011             
澧政办函〔2014〕29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7号令)、《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 号)和常德市工伤登记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方式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方式向县人社局、县工伤保险处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并收集整理好所需相关资料。
      二、报告事项及时限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因安全事故造成重伤、死亡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人社局、县工伤保险处报告。
      接到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后,县人社局和县工伤保险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三、加强工伤事故预警信息平台建设
      用人单位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工伤事故预警信息平台建设,按要求在生产一线显目位置安装预警信息平台固定终端,确保工伤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报警和进行事故报告,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信息服务网络。凡迟报、漏报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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