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意见
LXDR—2014—00010
澧政发〔2014〕10号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单位:
为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把旅游产业培育成我县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项目建设培育旅游市场主体的意见》(湘政发〔2009〕29号)、《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常发〔2011〕1号)和《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常财发〔200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主导,引导旅游产业有序发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与督导作用,定期召开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加强对县域旅游产业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在调研、论证、审批涉及旅游产业要素项目(如文化及文物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交通体系项目,城市、湿地及森林公园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的过程中,要加强与旅游部门的联系沟通,努力实现相关产业与旅游产业发展的有机融合。
(二)加大政府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提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规划编制、重点旅游项目引导、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兑现等。
(三)完善发展规划。进一步编制完善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旅游项目及旅游规划区内的项目在报县规划局审批前,应充分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开发的旅游项目立项时,项目业主应提供由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项目立项后应报县旅游局备案。
二、落实扶持政策,优化旅游企业经营环境
(四)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保证项目用地,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大型旅游景区(点)项目的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景区(点)内的植物园、绿地、水体,按农(林)用地政策办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景区(点)内的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等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对采取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旅游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项目建成后,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依法续期。对旅游景区(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供地,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取得经营权。
(五)落实收费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项目报建实行全程代理,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只收工本费,县本级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执行标准下限的30%收取。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执行。
三、完善配套政策,夯实旅游产业发展基础
(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道路交通保障,确保我县国家A级景区(点)公交通达,并设立停靠站亭。按照旅游需求建设城区和景区(点)游客接待中心,配套建设景区(点)停车场等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益性旅游综合服务点,加强城区和景区(点)旅游厕所建设,完善景区(点)标识系统和旅游服务场所公共信息图形系统。支持旅游运输公司发展,增强旅游运输能力,实行外地旅游车辆县内轻微违章首责不罚和景区(点)、购物点优先停靠原则,保障旅游车辆畅游澧县。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或项目,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对商业性开发景区(点),金融机构可以开办以景区(点)经营权和门票收入为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九)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本地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十)创新体制机制。允许旅游景区(点)在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以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招商引资,联合开发和经营。支持旅游景区(点)和旅游企业搞好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推进旅游资源整合和资本运营。鼓励旅游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等方式不断做大做强,培育一批旅游龙头企业,提高我县旅游企业竞争力。
(十一)加强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综合型旅游人才库,促进旅游企业与旅游院校的沟通和联系,鼓励旅游院校学生到本地旅游企业实习锻炼。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澧县本土文化与荆楚文化、湖湘文化的研究;人社、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本土文化及旅游实用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将其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和就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的导游员、讲解员和旅游服务标兵,给予相应奖励。
(十二)加大旅游形象宣传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联动”模式,围绕我县城市文化、农耕文化、书院文化和宗教文化,多渠道开展旅游营销及宣传,塑造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形象,着力打造“中华城祖•魅力澧州”的旅游品牌。有关部门的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及文化交流活动,要与旅游宣传有机结合,纳入计划统筹安排。加大旅游宣传投入,强化媒体推介作用,将旅游形象宣传纳入城市对外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城区和高速公路重要节点设置旅游公益广告位。高水平策划制作澧县旅游形象宣传品,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饭店等重要公共场所广泛投放。
四、健全奖励机制,调动全社会发展旅游产业的积极性
(十三)鼓励创建旅游品牌。对新评定为国家2A、3A、4A、5A级旅游景区(点),具备实质性接待能力且正常对外开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以县财政为主投入建设的景区、景点除外,提档升级的景区、景点按同等级标准补足);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酒店除外);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三星、四星、五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家庭旅馆评定达10户以上的乡村旅游区,给予牵头企业(乡镇、街道)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四)积极开展研学旅行。按照教育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鼓励县内学校建立中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研学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研学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研学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景区(点)对研学旅行给予价格优惠。
(十五)扶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销售。新建旅游定点购物店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销售澧县旅游商品、土特产品达80%以上,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县旅游局认定挂牌正常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自行组织有澧县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及纪念品开发设计,单独注册商标且商品投入市场的,纳入县旅游商品推荐名单,并对获奖旅游商品给予适当奖励。
(十六)鼓励旅游宣传促销。鼓励支持景区(点)、旅游企业加强对外营销宣传,组织参加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旅游客源市场。参加县旅游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的,给予摊位费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经县旅游局批准参加其他旅交会并以宣传推介澧县为主的,按照摊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参加县旅游局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或者经县旅游局批准在省外自行组织旅游促销活动的,按照企业承担经费的2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万元(有财政预算和补贴的除外)。
(十七)设立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引进县外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绿化和道路等基础建设费)的旅游项目,建成后参照县工业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澧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