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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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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4—01008
澧政办发〔2014〕21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澧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运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下同)品质,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运作程序,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按程序取得,在用地挂牌时附带条件出让,附带条件包含保障性住房的户型、套数和结算单价。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及时划入县住保专户,作为县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县住保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与受让人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楼栋、楼层、户型、套数及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价款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
      第五条  县住保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应确定楼栋、楼层、户型、套数及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价款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
      第六条  县征拆主管部门按征地拆迁安置的相关规定,拟定征收对象入住资格和安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住保部门负责及时就近安排入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再享受每户6平方米杂物间的优惠,契税按公寓楼安置价和首套房屋契税比例缴纳,其他优惠政策不变。公租房入住对象按相关规定,由县住保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管理。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为拆迁安置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公租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统一办理在县住保部门名下,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相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国家投资补助、省市县配套和保障房处置三部分组成,县住保部门要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条  拆迁安置户入住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标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租房的相关税费缴纳由县住保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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