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县城区征地拆迁林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LXDR—2014—00006
澧政发〔2014〕5号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澧县县城区征地拆迁林木
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澧县县城区征地拆迁林木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
澧县县城区征地拆迁林木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城区项目建设,规范征地拆迁林木处置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经批准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林木因项目建设需要移植的,由土地承包经营者限期移除,县政府按林木大小以亩为单位给予移植补损(具体标准见附件)。
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按林木移植补损标准折算成面积进行计算。
第三条 对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违规栽种的林木,土地承包经营者期限主动移除的,县政府给予移除工时补助;逾期未移除的,不予补助。对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擅自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摸清辖区内土地承包户林木种植现状底子,并到丘到块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林木的行为及时劝阻、有效制止、督促改正、消除影响;对县城区内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的林木,会同城管、国土、规划等部门及时依法处置。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组织用地报批的同时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征拆所工作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地上附着物实物量登记,并录像锁定现状。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违反《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耕地改变为林地、违法在耕地上栽植林木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七条 县农业局对在耕地上违法栽种林木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林业局对违规移植活立木,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九条 县公安局对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林木、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澧县县城区林木移植补损标准
附件
澧县县城区林木移植补损标准
直径 |
种植密度 (株/亩) |
移植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4厘米以下 (含4厘米) |
2000及以上 |
10800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林木基地。 2.该补偿含林木开挖、转运、栽种等环节中所有补偿。 3.易地移栽的地点由被征地拆迁户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4.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 5.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折算补偿。 |
4—10厘米 (含10厘米) |
700及以上 |
13800 | |
10—20厘米 (含20厘米) |
450及以上 |
15800 | |
20厘米以上 |
200及以上 |
18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