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LXDR—2014—00002
澧政发〔2014〕4号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澧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14年2月21日县人民政府第16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
澧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工 作 方 案
为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2〕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责任。
(二)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体积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改革目标
澄清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通过委托管理、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方式,建立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到2014年10月底,全面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三、改革范围
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属于本次改革范围,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 -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Ⅱ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及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包括过流量20-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Ⅰ型水闸和过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的小Ⅱ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输水管道,塘坝、堰闸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四、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县水利局要根据工程属性、规模、功用和建设资金来源,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明晰工程产权,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后统一颁发产权证书(需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个人所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如分散水井、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2.集体所有。受益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集体所有,如小坝塘、小型泵站、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水渠、河道等工程。
3.国家所有。国家投资的小型水库、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及沿堤涵闸、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村集中供水工程、国家投资的水电站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4.其他。股份制投资的工程,产权归股东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不能确定投资者意愿的,原则上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所有。
(二)明确管护主体及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管护主体。个人所有的工程,管护主体为个人;集体所有的工程,管护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由其明确村级组织及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护;国家所有的工程,管护主体为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明确县水利局进行管护;股份制投资的工程,管护主体为投资者。
县水利局要健全管护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与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共同加强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监管及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政策,服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水利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特殊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完善管护责任,接受县水利局监管;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尤其是蓄水、引水及堤防工程,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凡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并发挥正常效益或不能严格履行改革协议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收回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后另行改革。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改革协议的,须报县水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落实管护经费
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筹集,县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中,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管护经费保障、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机制,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标准与方式,根据管护实效,按奖优罚劣原则及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小型水库。承担防洪、灌溉、生态补水等公益性功能为主的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分别按10000元/座·年、5000元/座·年标准予以补助。
2.中小河流及堤防。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按5000元/公里标准予以补助,流域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的河流视情况予以补助。
3.小型水闸。由用水户协会管理,视情况予以补助。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小水渠、小灌区、小塘坝、小泵站和小水池视维修养护投入情况予以补助。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每人每年从集中供水工程单位水费中提取1元作为维修养护经费。
6.小型水电站。视维修养护投入情况予以补助。
(四)完善管理模式
县水利局要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维修养护服务,完善管理模式,推行管养分离。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委托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工程进行管理。
2.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以村民为主的用水合作组织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制定村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公约,积极筹措维修养护资金,实施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养护。
3.承包。由工程产权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管理合同,委托承包者对工程进行经营管理。
4.租赁。由工程产权所有者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承租人在承租期内自主生产经营,按期缴纳租金,确保租赁期满时工程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转让须经工程产权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份,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产权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6.拍卖。工程产权所有者将工程部分或全部产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多个参与者按相关程序公平竞争,由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竞得并自主经营管理。工程产权所有者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在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进行拍卖时,须经产权所有者同意。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产权所有权不得拍卖。
(五)加强监督指导
县水利局要强化工程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各级水管单位的专业优势和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作用,搞好指导服务,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各级水管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
(六)建立健全政策
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进行管理的工程经营管理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等方式进行管理的工程使用管理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改革后,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确保工程公益属性和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规范水费计收管理。改革后,工程供需双方需根据省水价改革相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在指导价幅度内商定供水价格,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有用水户协会的地域,要设立独立的水费收缴财务账号,及时公开水量、水价、水费,实行民主管理并开票到户;在用水户代表的监督下支出,根据支出计划按受益田亩分摊到户,以实际支出定收入,确保收支平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维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工程经营管理者依法做好水费收缴工作,杜绝收缴过程中任意提标或截留等现象发生,切实巩固改革成果,推动工程运行走上良性轨道。
3.管好收益资金。国有工程回收资金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县水利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集体所有工程回收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理服务中心管理,专项用于工程维护和改造。改革收益资金原则上归工程经营管理者所有,工程经营管理者要根据有关政策、合同,视情况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
五、改革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澧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村办主任和县水利、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好改革工作。
(二)统计摸底,试点先行。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对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清查摸底,以梦溪镇为主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并按新的管理体制、管护模式、运行机制、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及管理监督机制进行改革试运行。
(三)规范考核,迎接验收。及时对改革试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做好迎接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