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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

LXDR201401004

 

 

 

                                              

 

 

 

 

 

澧政办发〔201410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2

澧县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所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必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要达到住房总建筑面积的3%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三条  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事项,由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审批中予以明确,并在项目综合验收时对配建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时按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应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税费优惠政策按《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澧政办发〔2011103号)执行。

第六条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代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往来结算收据。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国土部门依据房管部门核定的房屋产权证面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县政府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所在项目房屋建筑成本,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购。5年内未回购的,按现时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八条  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履约保证金经国土部门处理结案后划缴县财政住保专户,由县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对集中建设。

第九条  规划、国土、住建、房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责,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办法。监察部门要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凡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凡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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