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澧县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清收工作的通告
LXDR—2014—00009
澧政通告〔2014〕5号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开展澧县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
清收工作的通告
为优化金融环境,建设诚信澧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 25号)精神,决定全面开展澧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逾期贷款清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清收范围,是指截至2013年12月31日,单位、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信用社形成的逾期贷款。
二、所有逾期贷款债务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未主动偿还的,由信用社发出催收通知,限期偿还;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将采取行政与司法手段依法清收。
三、对拒不偿还逾期贷款的债务人,由信用社将其失信记录纳入全国征信管理系统,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凡国家公职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逾期贷款拒不偿还的,依纪依规从严追究责任,财政部门依法采取扣发人员工资、单位拨款等措施协助执行逾期贷款。
四、对恶意拖欠逾期贷款的债务人,由信用社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处置抵(质)押物、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或拍卖财产等措施强制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骗取、诈骗、侵占、逃废信用社贷款和恶意阻扰清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澧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