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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集资整顿金融秩序的通告
LXDR—2014—00007
澧政通告〔2014〕4号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整顿金融秩序的
通 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全力整顿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存款储蓄、贷款发放等金融业务活动,不得传播虚假信息或夸大宣传、混淆存储投资概念、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经国家银监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从事存款储蓄、贷款发放等金融业务活动。经省政府金融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从事小额贷款发放的金融业务活动,但不得从事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活动。
三、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投(融)资管理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信息)咨询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范围,告知投资风险,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对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由金融、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公众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并积极协助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举报电话:3261055。
澧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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