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LXDR—2013—00019
澧政发〔2013〕21号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2013年9月30日县人民政府第16届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
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常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起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适用《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和修订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县本级财政预决算方案和一次性安排超过500万元的财政追加资金;
(四)政府直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主要包括:县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作出的重大规范和调整行为;
(九)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决策。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在事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报告。
第二章 建议提出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及理由、政策和法律依据、拟解决问题的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其他人员及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条 对列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议程的事项,其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也可以由县长根据拟决策事项的关联性指定。
第三章 方案拟订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一般应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确认,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县电视台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范围、代表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县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方案的拟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再由县长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专家综合论证意见;
(三)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同时报送分析报告;举行听证会的,同时提交听证会资料。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县长发表意见;
(五)县长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
县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审议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按程序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决策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要顾全大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作出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原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
(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时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已发生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的;
(四)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情况和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县长可以决定即时调整,也可以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或在现场指挥的副县长决定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二)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错误的;
(三)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未按照职责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
(五)有关机构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六)导致决策失误和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