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征收土地收益金、土地租赁费和土地闲置费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3〕36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依法征收土地收益金、土地租赁费和
土地闲置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南省城镇划拨用地使用权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依法征收土地收益金、土地租赁费和土地闲置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征收土地收益金: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
2.改变划拨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由本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的;
3.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
(二)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租赁合同的,依法征收土地租赁费。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闲置1年以上未动工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征收标准
(一)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用于商业、服务业及文化娱乐业的,每年每平方米按宗地评估基准地价的40%的5%收取。
(二)土地租赁费征收标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租赁合同的,商服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按宗地评估基准地价的40%的5%收取;住宅及工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按宗地评估基准地价的40%的3%收取。
(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收取。
三、征收主体
土地收益金、土地租赁费和土地闲置费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征收,全额上缴县财政。相关用地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否则依法处理。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