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3〕33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澧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实现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子女的父母。只生一胎但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政策。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夫妻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晚婚的,可单独享受晚婚休假待遇。夫妻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对象的奖励。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自手术之日起休假2天,术后1周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者,当日休假1天。输精管结扎者自手术之日起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者自手术之日起休假21天,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者术后分别休假2天、1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者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者休假42天。
第六条 符合再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夫妻的奖励。2003年1月1日后生育第1个子女,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且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后可一次性发给不少于3000元的奖金。
第七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扶助。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一级乙等、二级和三级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以下标准发放扶助金:一级乙等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每人每年1200元。所需费用在省下拨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生活补助费中安排。
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仅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负担;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支付。所需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按省政府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独生子女家庭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的奖励,按《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中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澧政办发〔2011〕79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村(居)评议公示、乡镇初审公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公示确认后,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规定标准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优待与救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初审、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后,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规定标准发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夫妻,在国家发放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600元生活补助;未满60周岁的按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已满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的救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在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奖励扶助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民政部门的特困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鉴定达到三级以上)。
根据困难情况,每户每年发给不少于1000元的救助金,特困家庭发给不少于2000元的救助金,所需费用县民政部门负担。
第十三条 其他方面的奖励与优待:
(一)在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范围内,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实施新能源应用推广项目;在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时,优先安排农村移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实施各类生产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实施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改厕项目;同等条件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农村安居工程建房补助。
(二)在安排农、科、教以及扶贫等项目资金时,确定一定比例经费有计划的扶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优先为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提供脱贫致富帮助;在建整扶贫实行定点联系扶助时,优先帮扶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三)在实施国家资助政策以及爱心助学等社会助学活动时,优先资助、关爱农村贫困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中的女孩;在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高中学生普惠扶助、贫困大学生资助等贫困救助时,对农村贫困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中的女孩,在国家规定标准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在县重点高中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中的女孩。
(五)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计划生育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时,基本医疗费全免;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分娩时可享受中央和省财政定额补助300元。
(七)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参加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职业介绍补贴。
(八)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中的“4050”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优先为创业的计划生育家庭办理用工手续,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优先为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办理失业保险。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避孕药具发放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上述计划生育服务所需费用,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和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应将奖励政策、对象、标准和经费发放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政策,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奖励扶助费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收回。
第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组织人口计生、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凡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凡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挪用、贪污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