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常德市科技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澧县科学技术奖 (以下简称县科学技术奖 )。县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研究开发与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第五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 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 8项。
县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县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 一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 二 )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查实,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涉及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严禁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取消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 2007年 4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