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澧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编委核定,我院内设科室15个,全部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内设科室分别是办公室、政工室、纪检监察室、检务督察室、行政装备科、检察技术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警务科、职务犯罪预防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
三、部门收支概况
澧县人民检察院为一级部门预算单位,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上级财政补助的中央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包括保障基本行政运行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开展检察业务的专项办案经费。
1、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635.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经费拨款755.24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360万元、上级补助的中央转移支付收入235.20万元、上年结转285.34万元。今年收入预算较去年增加248.48万元,主要是经费拨款增加30.22万元、上年结转增加240.2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减少22万元。
2、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635.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7.91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421.4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9.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7.42万元。今年支出预算较去年增加248.48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11.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增加36.22万元、公用经费增加75.03万元;项目支出增加137.23万元,主要是办案费的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15.24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652.92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462.32万元,是指单位为履行检察业务职能而发生的办案支出,包括办案差旅费、案件侦缉调查费、监视居住费、特情费、交通费、专业设备及网络运行维护费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7.91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了17.26万元,主要是物业管理费增列了预算。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39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16年有所减少,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编减少。
3、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5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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