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水利局机关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
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水利工作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县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四)指导城市防洪;负责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镇)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县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负责全县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县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协同县血防办结合河道治理做好血防灭螺工作。
(九)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一)收入决算:2016年决算数2168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1684.8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58万元。
(二)支出决算:2016年决算数18617.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6.92万元,项目支出17640.12万元。年末结转3068.36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617.04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6年决预算数为976.92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17640.12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农村安全饮水、农村饮用水源和保护、山洪预警灾害、水土保持等项目决算。
四、“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决算
2016年“三公”经费决1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没有编制公务用车购置费。与上年相比,“三公”经费预算均有减少,共接待120批次1000人。
机关运行经费98.13万元。
政府采购20万元,全部为服务项目采购。
五、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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