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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汇总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

2017-06-24 00:0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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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职能职责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负责县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协调城市管理。

    (一)执法职能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和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范围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公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职责

    1.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管理;管理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2.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

    3.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占道、公益活动占道的行政管理。

    4.负责县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澧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汇总为一级预算单位,包含澧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澧县环境卫生管理处3个单位。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包括基本运行经费支出和集中整治及执法专项支出。

    1、收入决算:2016年决算数6504.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882.3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1529.27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92.64万元。收入比上年减少2076.92万元,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都有减少。

    2、支出决算:2016年决算数6109.4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94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61.1万元,城乡社区支出5571.17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54.6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2.25万元,其他支出69.31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50万元。结转资金394.84万元。支出比上年减少2471.76万元,主要原因是城乡社区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都有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1、基本支出合计2094.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9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1.1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751.8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2.25万元,其他支出69.31万元,资源勘探信息支出9.44万元。

    2、项目支出合计3900.54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3705.34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45.2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50万元。

    四、“三公”经费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共支出57.2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3.93万元,没有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为0,公务用车保有量46辆,运行维护费33.93万元; 公务接待费23.3万元,共接待批次187个,接待人次1728人。没有因公出国出境费用。“三公”经费与上年比较减少1.11万元,减少了2.56%,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开支。 

    机关运行经费本年合计204.84万元,其中办公费15.2万元印刷费8.73万元,咨询费5.58万元,水费3.09万元,电费11.14万元,邮电费9.42万元,差旅费5.35万元,维修(护)费6.09万元,会议费2.52万元,培训费4.14万元,公务接待费23.3万元,工会经费28.4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93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8.24万元,劳务费2.12万元,委托业务旨27.5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比上年减少129.54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单位开支,相关费用减少。

    五、其他情况说明

    2016年单位实际政府采购2601.33万元,其中货物采购297.4万元,服务采购2303.93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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