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财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部门职能职责
县财政局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县人民政府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政策,完善激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与部门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总决算;组织制定全县经济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3、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参与彩票发行、销售监督及财务监管工作。
4、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财政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国有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6、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7、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8、负责指导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乡村消赤减债和全县涉农补贴发放工作,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10、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指导和协调全县政府性融资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负责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11、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及会计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
12、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反映、纠正和处置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13、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县财政局为一级部门预算单位,无下级部门预算单位。下设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会计股、综合股、社保股、人教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企业股、农业股、经建股、采购办等股室;所属单位有乡镇财政管理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国资管理中心等单位。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就业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和其他支出。
1、收入决算:2016年决算数1974.5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974.59万元。
2、支出决算:2016年决算数1899.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99.28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59.4万元,农林水支出299.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7.2万元,其他支出93.86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1、基本支出决算765.0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56.19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2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06.6万元。
2、项目支出决算1134.0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40.8万元;农林水支出299.4万元;其他支出93.86万元。
四、“三公”经费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共支出46.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国内公务接待费32.5万元,共接待批次445个,接待人次3985人。“三公”经费与上年比较减少1万元,减少了2.15%。其原因主要是加强了制度建设,强化了日常督查,降低了接待标准。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2.29万元。
2016年政府采购4.2万元,全部为货物采购。
五、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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