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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2017-06-26 00:0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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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部门收支概况
澧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一级部门预算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包括保障基本行政运行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开展检察业务的专项办案经费。
1、收入决算:2016年决算数1846.8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846.84万元。
2、支出决算:2016年决算数1528.6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4.12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138.42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6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46万元;其他支出15.6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1、基本支出:2016年决算数816.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9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689.53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6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46万元;其他支出15.69万元。
2、项目支出:2016年决算数712.1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48.89万元;其他公共服务支出263.22万元。
四、“三公”经费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共支出57.2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8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9辆,运行维护费28万元; 公务接待费29.20万元,共接待批次382个,接待人次2725人。“三公”经费与上年比较减少0.80万元,减少了2.67%。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219.98万元。
2016年政府采购16.25万元,全部为货物采购。
五、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点击下载:澧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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