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部门职能职责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及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县和中央、省市驻澧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科(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负责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负责检查和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协助县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察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六)调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制度。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委组织部对乡(镇)纪委和县直科级单位纪检组织(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组织全县各级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
(八)承办县委和上级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县和指导上级驻澧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调查检查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分。
(四)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订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乡(镇)党委和县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对乡(镇)、县直科级单位监察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部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委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县纪委派驻教育局、发改局、住建局、卫计局、城管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纪检委(组)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
1、收入决算:2016年决算数896.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96.4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
2、支出决算:2016年决算数771.5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17.30,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0.8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0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24.96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1、基本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50.35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0.8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09万元;
2、项目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66.95万元;其他支出18.33万元;
四、“三公”经费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共支出4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组团0个,人次数0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9.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辆,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5辆,运行维护费19.5万元; 公务接待费 26.5万元,共接待批次361个,接待人次4335人。“三公”经费与上年比较减少1万元,减少了2.13%,主要原因是:压减各项不必要开支。
机关运行经费1.27万元。
政府采购2.15万元,为服务采购。
五、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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