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澧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澧财发〔2020〕42号
局属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
为加强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相关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澧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澧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2:直达资金业务规范
澧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澧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标识直达资金的特殊转移支付、正常转移支付、抗疫特别国债等预算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主要按照因素法将资金测算分配到县,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统筹本地实际提出细化使用方案。
第四条 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条 对受益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和人员,建立实名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拨付到受益对象。
第六条 建立直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县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本地区直达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于每月5日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要求,县财政局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对分配迟缓、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个人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加强对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直达资金业务规范
1、国库股每天登陆直达资金监控平台,处理文件下发工作,其他业务股室及时做好直达资金预算指标确认、导入、分配下达工作,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信息导入监控系统。
2、各业务股室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由人社、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最终收款人,做到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直接惠企利民。
3、国库股依托直达资金监控平台,建立直达资金台账。
4、国库股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相关业务股室处理,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