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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号)

2022-07-06 16:29 信息来源: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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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澧县玉泉食品厂制售的鸡汁烟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鸡汁烟笋;生产日期:2022-3-9;抽样日期:2022年3月30日;抽样单编号:DC2243070056601001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9日将编号为No:S2203CJ049《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鸡汁烟笋,我局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共生产鸡汁烟笋1000袋,至案发全部销售完,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处置,截至2022年5月20日,召回数量为。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共生产了鸡汁烟笋1000袋。2022年3月30,检测公司抽样购买了10袋,其余990袋全部于2022年4月2日以货运的方式销到东莞的经销商何某。上述销售单价是3.5元/袋,共获销售款3500元。减去各项生产成本和人工费用后,每袋可获利0.2元,当事人共获利2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到 5 万元罚款”的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48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认为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杀菌不彻底,当事人将严格认真执行巴氏杀菌流程,确保生产环节不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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