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关于澧县朗明小吃店制售的红糖馒头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2-2-25;抽样日期:2022年2月25日;抽样单编号:SC2243000000443303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0日将编号为A2022-03-J301536《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红糖馒头,我局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共加工红糖馒头20个,至案发全部销售完且无法再行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为了增加食品的甜味度,谋取非法利润,自2022年1月份开始在制作红糖馒头时添加少量的蛋白糖(甜味剂)。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加工添加了蛋白糖(甜味剂)的红糖馒头1600个,然后按1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获销售款1600元,减去各项开支成本后,累计获利320元(0.2元/个)。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三百六十七条“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一般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1.5万元到2.5万元罚款”的标准,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968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认为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违规添加了蛋白糖,当事人将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法规、杜绝滥加食品添剂的行为。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