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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公告 (2021年第3号)

2021-12-02 10:28 信息来源: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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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6日,我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函》及相关附件,内容显示:2021年8月3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澧县波清波健康饮水服务中心销售的“猎人泉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6.9L/桶,生产日期:2021-08-29,标称生产企业:澧县猎人泉饮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验。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在收到交办函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2021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澧县波清波健康饮水服务中心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和《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猎人泉饮用天然水”。经调查,该中心于2021年8月29日从澧县猎人泉饮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猎人泉饮用天然水”20桶,进货时严格履行了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上述行为不予立案。

2021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猎人泉饮用天然水”的生产厂家(澧县猎人泉饮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猎人泉饮用天然水”库存。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和《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

该公司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自收到我局下达的召回通知后,于2021年9月26日开始在公司外墙张贴召回公告,同时电话联系部分销售点通知召回事宜。由于桶装水消费周期短,市面上已无同批次的“猎人泉饮用天然水”,也无法再行召回。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9日共生产了“猎人泉饮用天然水”200桶(规格型号:16.9L/桶),其中20桶销售给澧县波清波健康饮水服务中心,剩余180桶由业务员销售到周边乡镇。销售均价为2.5元/桶,销售额共计500元,除去各类生产成本,获取利润200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

1、澧县波清波健康饮水服务中心从澧县猎人泉饮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猎人泉饮用天然水”,进货时严格履行了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销售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行为免予处罚;

2、澧县猎人泉饮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到 5万元罚款”的标准,决定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118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2000元,上缴国库。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桶内清洗、消毒不彻底。

企业整改情况: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规范操作工艺流程,确保桶内清洗、消毒达标。

特此公告。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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