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年7月26日,我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函》常市监支函〔2021〕94号,交办函载明2021年6月2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澧县波清波健康饮水服务中心销售的恒源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9L/桶,生产日期:2021-06-17,标称生产企业:澧县爱可娜饮用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验。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05mg/L,实测值=0.0140m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交办函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1-J34993),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2021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澧县波清波健康饮水服务中心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恒源山泉包装饮用水。经调查,该中心于2021年6月10日从澧县爱可娜饮用水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恒源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货时严格履行了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上述行为不予立案。
2021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恒源山泉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厂家(澧县爱可娜饮用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恒源山泉包装饮用水库存。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并告知该公司享有复检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也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该公司自收到市监局下达的召回通知后,于2021年7月27日开始在公司外墙张贴召回公告,同时电话联系部分销售点通知召回事宜。由于桶装水消费周期短,市面上已无同批次的恒源山泉包装饮用水,也无法再行召回。
现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共生产了恒源山泉包装饮用水350桶(规格16.9L/桶),其中100桶销售到澧县波清波健康饮水服务中心,销售单价为2.5元/桶,毛利0.1元/桶;另100桶销售到该公司自设的门市部(位于解放北路1353号),销售单价是2.5元/桶,毛利0.1元/桶;其余150桶销售到周边乡镇,销售单价是3元/桶,毛利0.5元/桶。该公司销售上述批次的恒源山泉包装饮用水获销售额共计950元,获利95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
1、澧县波清波健康饮水服务中心从澧县爱可娜饮用水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恒源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货时严格履行了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中心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澧县爱可娜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到 5万元罚款”的标准,决定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5元;3、罚款18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8095元,上缴国库。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反渗透膜堵塞导致。
企业整改情况:全面停产,认真清洗反渗透膜,确保生产的水质达标后再上市销售。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