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管理规范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与所在社区(村)、所属市场监管所签定了复业责任承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含现做现卖的糕点经营者)和送餐平台经营者,不包括集中供餐单位。集中供餐单位食堂(含工地供餐单位食堂)按《疫情防控期间集中供餐单位食堂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2、仅限于送餐、取餐服务和“一人一桌”就餐,严禁任何形式聚餐。
3、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必要时须服从县防疫指挥部对餐饮服务予以关停的指令。
4、 自2月27日起至全县疫情解除之日,应遵守本规范。
5、经营者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把人员排查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6、经营者复工复业须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居(村)委会报备,以便及时开展相关检查。
7、经营者要全面采集了解从业人员近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并登记汇总。要加强对员工岗前防疫知识培训,增强员工防疫意识。上岗前14日内有湖北暴露史、与湖北暴露史人员有密切接触、重点疫区暴露史、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等方面情况的人员不得上岗。上岗人员应出具社区(村)就业相关证明,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复业后需新增从业人员,经营者应在上岗前查验新增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报告所在社区。
8、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应正确佩戴医用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下班。
9、从业人员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工作区域)前,经营者应安排专门人员对员工检测体温等健康检查,无异常方可入内工作,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有体温超过37.3度、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畏寒等症状,经营者不得允许其上岗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
10、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干净工作服(帽)、手套和医用外科口罩,口罩潮湿或佩戴超过4小时应及时更换。
11、从业人员应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
12、经营场所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洗手池(桶)。并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并张贴洗手消毒方法。经营场所入口处应放置消毒地巾。
13、经营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门帘要暂时拆除或保持打开状态,有中央空调的,停用中央空调系统。要保证油烟净化系统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
14、每天应对经营场所、设施、送餐容器及送餐工具进行2次消毒,并保持清洁干燥,对消毒情况做好记录。消毒过程中必须注意不要污染食品。
15、 经营场所应配备有盖垃圾桶,每天2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并及时清理垃圾。
16、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疫情期间允许经营的供货商采购原材料。
17、杜绝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18、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要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杜绝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制品。
19、禁止采购、加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原料。
20、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的食品及原料。所有食品按要求储存,生熟、荤素食品要分开存放和加工,烹煮时做到烧熟煮透。
21、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尽量选择打包和外卖服务,设立外卖聚餐专区,采取有效方式实行外卖餐食封签。
22、经营者应严格控制取餐人员数量,不得同时允许3名以上的取餐人员进入经营场所,且应采取一定措施保证取餐人员间隔1米以上距离。
23、经营者应对消费者进入经营场所前测试体温,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劝其离开经营场所并及时报告所在社区。消费者未正确佩戴口罩的,经营者应予以制止。
24、经营者应尽力提供微信等快捷便利结算方式,应随时保证结算处的通畅,不得出现人员拥挤、扎堆等情况。如果顾客确需在店内用餐,餐饮服务单位应以分餐、套餐形式分散用餐,控制就餐人数,合理配置就餐设施,加大餐桌设置的距离,安排引导顾客分散就坐,间距不少于1米,一桌一客,面向同一个方向就餐,要求顾客在进店、点餐、结账时佩戴口罩,用餐时不交谈。
25、经营者应加强送餐人员岗前防疫知识培训,引导送餐人员安全、合理、有序开展送餐服务。建立完善配送服务质量体系,进行送餐人员情况监控、风险控制数据监控。
26、经营者应加强对网络订餐配送站点的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每日做好配送站点和送餐车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每日消毒记录;每日在配送站点至少对送餐人员进行早、中、晚三次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一旦发现送餐人员体温异常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就医。
27、外出提供服务送餐人员应全程佩戴医用口罩。戴口罩前应保持双手卫生,分清口罩的正反面,佩戴时应全部遮盖口鼻处,双手压紧鼻两侧的金属条,使口罩与面部紧密贴合。每4小时更换一次口罩,口罩弄湿或者弄脏后应立即更换。保持双手卫生。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勤洗手,取餐前、取餐后都应洗手消毒。
28、倡导送餐人员选择通过电话、APP等方式与用户协商将食品放置在指定位置,通知用户自行取餐等合理方式开展无接触配送,减少送餐人员和用户的面对面接触。
29、供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餐饮具(包装物),应使用一次性餐具(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30、经营者不得经营凉菜、裸装糕点。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