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教育局关于重申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相关纪律的通知
各镇(街)学校、局直各单位:
近期,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情况有所抬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违背了教师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县教育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采取严厉措施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进行打击,刹住不良风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题教育活动。
各学校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召开教师会议,组织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家教家养的有关文件。
二、重申相关纪律规定。
(一)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它有偿服务。
(二)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
(三)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四)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五)在职教师不得相互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六)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有偿兼职兼课。
三、建立健全包保工作责任制。
各学校校长是“禁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和补课工作负总责。各学校班子成员应分年级(学校)、分教师落实包保责任,对所包保的教师(学校)“禁补”情况负直接责任。各学校要将全校教师包保到所有校行政班子成员,并造具好包保花名册。
四、开展查纠整改工作。
2017年4月17日前,参与了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家养的教师,从4月17日起终止补课行为,并退还学生余下补课费的(以学生签名并留有家长联系电话的花名册为实),组织不予追究责任。如只停止上课,没有退还余下补课费的,认定为有偿补课行为,除按照规定予以追责外,还要责令清退或上缴违规所得。
五、责任追究。
2017年4月17日起,县教育局将加大摸排线索和督查力度,开展不定时、不通知的明查暗访,对查证属实的的问题,一律严肃处理。
(一)在职教师违反本《通知》相关纪律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属于第一次发现的,予以纪律处分。给予上述处理后仍继续有偿补课和家教家养的,第二次发现后,除给予上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外,将加重一档予以纪律处分,同时给予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处理。
(二)县教育局发文任命的教育干部(学校二层骨干及以上干部)自己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除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处理,并就地免职,三年不得提拔。其家属参与有偿补课和家教家养的,除给予其家属处理外,并给予相关教育干部组织处理。
(三)县教育局机关干部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将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处理,并调离县教育局机关。属局任命的机关干部一律先免职,再调离。其家属参与有偿补课和家教家养的,除给予其家属处理外,并给予相关局机关干部组织处理。
(四)学校聘请的代课教师,在代课期间对代课学校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和家教家养的,就地解聘;并建立不良记录档案,今后其他公办学校不得聘请。
(五)各学校行政班子成员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本校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和补课。整改后,学校仍有在职教师顶风违纪受到处理的,视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拒不承认错误,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挠调查处理的;
2.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3.因违规办班、补课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4.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澧县教育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