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澧政发〔 2006 〕 16 号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澧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提高防范和控制突发性环境污染的能力,及时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二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分类
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类型可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二、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
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群体冲突;
4 、对环境造成较小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
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 、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
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或可能发生死亡后果:
3 、人员中毒死亡;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 、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三条 预警等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二级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级预警: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四条 组织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
(一)三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县环保局局长为指挥长,环保局副局长为副指挥长,环保局职能股站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二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行、县环保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等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一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为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等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各指挥部下设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和应急后勤保障组。其组成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一、二、三级预警,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县环保局长、县环保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应急方案组由有关部门具备应急处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分别由环保局长、环保局分管综合执法的副局长、法制股长任组长。应急监测组由环境监测站业务骨干组成,统一由县环保局分管监测的副局长任组长。后勤保障组由相关职能单位分管的负责人组成,其组长按一、二、三级预警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财经的副县长、县财政局长和县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职责任务
(一)指挥部
1 、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发布预警等级。
2 、负责制订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3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按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争取上级支持和援助,消除污染影响。
(二)县环保局
1 、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并及时上报污染事故。
2 、负责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技术储备。
3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化验、消毒、洗消,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4 、负责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县财政局
负责重大和特大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资金和物资的总调度。
(四)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防疫机构,保障特种药品供应,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
(五)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负责污染控制区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应急方案顺利实施。
(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所在乡(镇)开展法律法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发动公众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举报。负责组织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发生区域的居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
(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1 )协助指挥部组织完成各项职责;
( 2 )传达和执行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
( 3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 4 )核定事故危害的损失,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 5 )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审批;
( 6 )拟办应急事故的信息上报事项。
(八)应急方案组
( 1 )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 2 )研究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理措施,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 3 )联络有关专家,组织应急事故咨询和方案论证;
( 4 )负责建立各类应急事故处理预案库,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类方案,并积极储备应急物资,做到有备无患。
(九)应急监测组
( 1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
( 2 )承担事故危害损失鉴定的有关监测事项;
( 3 )协助上级监测部门开展承担的应急事故监测任务。
(十)应急后勤保障组
按预警等级分别负责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范重点
(一)特定或敏感区域;
(二)水源防护区内有污染隐患的单位;
(三)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
(四)各类油库、加油站;
(五)各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高浓度污水、污泥储存地及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点等。
第七条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保障系统
(一)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二)事故应急处置期间,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联系的方式,随时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三)专业队伍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条 善后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控制住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的恢复等善后工作;要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对事故进行评估;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包括决策记录、信息分析;要做好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