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澧政办发〔2012〕59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澧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4.2 应急预案启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分析
5.2 气象灾害评估
5.3善后处置
5.4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经费保障
7 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澧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
(二)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四)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澧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电力局、县安监局、县武警中队、县委宣传部、县电子政务办、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决定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完成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执行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县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气象灾害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列入计划或规划。
县公安局
负责协助受灾乡镇指导、组织灾区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实行强制避灾疏散;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抢险,及时消除隐患;协助受灾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气象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县民政局
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
县财政局
负责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宣传、培训、演习经费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资金的安排、拨付并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县城管局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尽快修复被毁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障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施运输以及救灾工作公路畅通。
县水利局
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牵头做好水利工程突发险情抢护。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帮助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
负责及时收集并通报全县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联合发布森林火险专项天气预报,做好灾区火灾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县电力局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安监局
负责根据气象预警信息部署安全生产。
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新闻报道;遇重大气象灾害时,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县武警中队
负责积极参与灾区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县电子政务办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及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2.3 专家组
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工作,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实况、灾害信息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情况。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等;气象灾害情况,包括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
(一)县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上报标准的,按规定逐级上报。
(二)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可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并通过电话确认。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在主汛期应24小时值班。
凡符合国家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的,具体报送内容、格式、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部署,并报本级政府和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乡镇气象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及时报告上一级气象应急指挥部,由上一级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预警。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级别,按照该事件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4.2 应急预案启动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 应急响应行动
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启动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一)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县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县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常德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常德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四)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常德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五)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邻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常德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Ⅲ级启动命令后,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一)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和跟踪服务;
(二)县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常德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立即做好应急工作。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启动命令后,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一)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灾害发生后,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适时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气象要素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三)县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常德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四)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立即做好应急工作。
(一)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灾害发生后,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适时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气象要素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三)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和跟踪服务;
(五)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立即做好应急工作。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结束,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常德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分析 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常德气象主管机构。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送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办公室。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办公室立即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5.2 气象灾害评估 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相关部门、单位。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3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防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4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 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由县气象局和常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到位。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