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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9-17 10:46 信息来源: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LXDR-2020-01004

澧政办发〔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12月22日印发的《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澧政办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现场指挥部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3.2危险源的预防

3.3预防预警信息

3.4预防预警行动

3.5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告与发布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处置

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评价总结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6.2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6.4通信保障

6.5队伍保障

6.6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县外对本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应急工作机制。

(3)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确保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高新区、国网澧县供电公司、澧州水务公司、广铁集团澧县火车站、欣运集团澧县公司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统一发布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有关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4)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记者做好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指导和监督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牵头组织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依法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调查处理;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质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县工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用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商品流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林业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澧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配合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国网澧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澧州水务公司:负责保障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水。

广铁集团澧县火车站:负责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欣运集团澧县公司:负责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高新区: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县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参与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 危险源的预防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划定紧急疏散场地,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3.2.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防预警信息

(1)县相关部门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

(2)县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县指挥部及时将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4 预防预警行动

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等情况,负责全县环境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建设。

县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5.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等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县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县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Ⅱ、Ⅰ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立即到岗到位,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部门在确认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并报县人民政府。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

4.3.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每日要进行续报。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或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3.4 信息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高新区及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报告。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指令各成员单位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属地政府应及时、主动地向县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的内容

(1)县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的各项工作;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县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4.5.1 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组织做好或协助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重点监测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4.5.2 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危险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县或县以上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突发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结束;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群众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评价总结

5.3.1 县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5.3.2 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负责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抓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全县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6.2 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4 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工信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5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并不断加强其应急能力建设。

6.6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7.1.2 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应急演练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7.2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等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3 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进行的联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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