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澧县方石坪龚家凹石煤矿年产10万吨石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澧环审〔2018〕3号
澧县方石坪龚家凹石煤矿:
你单位《年产10万吨石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关于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已收悉,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澧县方石坪龚家凹石煤矿位于澧县码头铺镇星子山村,该矿于2006年建矿,同年投产,生产规模3万吨/年,现拟投资114.85万元扩大规模至10万吨/年,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矿区面积 0.2617km2,准采标高由+187~+40m。采用房柱式采矿法回采,斜井开拓,农用机车入坑运输,掘井废石全部回填老采区,矿山服务年限为4年,石煤不经选矿,直接转运出售。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可行。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技改和运营期间要强化管理,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厂区雨污分流,地下涌水、原矿堆场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尽量回用于道路和厂区抑尘,多余排入北面小溪,外排废水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新、改、扩建项目)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及农田灌溉,不外排。
2、井下开采排放的粉尘采用湿式凿岩抑制粉尘排放,装卸扬尘和爆破废气采取洒水、加强井下通风等抑尘措施;原料堆场加盖雨棚,装卸扬尘、运输道路扬尘采取喷雾抑尘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表5中的标准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保养,对设备经常检修与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况,降低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对空压机、水泵等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置于厂房内隔声等措施,工业场地周边栽种高大乔木进行消声隔声,合理安排装卸时间,禁止在夜间(22:00~6.00点)进行装卸作业。
4、落实各项固废收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环卫部门定期处理;沉淀池煤泥混入石煤外售,不外排;废矿物油由专用铁皮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储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5、矿山开采过程中及时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回填和平整,对地表塌陷及时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好地表和矿区的生态环境。服务期满后须彻底清除临时建筑与生产生活设施,各类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和生态恢复。
6、做好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建立应急机构和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减少事故率,降低事故危害程度。
三、根据澧县环保局给出的排污总量及市减排办审核意见,核定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65t/a。
四、项目技改完成后,按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澧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澧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