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澧县德盛木业制品厂年产6000m3人造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澧环审〔2018〕28号
澧县德盛木业制品厂:
你厂《湖南澧县德盛木业制品厂年产6000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关于申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已收悉,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澧县德盛木业制品厂拟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9万元,在原涔南乡祖健单板厂(位于澧县涔南镇双铺村二组)建设一条年产6000m3人造板生产线,项目占地面积436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栋生产车间、1栋办公生活用房以及配套相关环保设施。原料仓库、成品仓库、锅炉房、给排水、供配电等公辅工程依托原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选址合适,同意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要强化管理,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文明施工,确实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施工期废水、噪声、扬尘对周边的影响。
(二)运营期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道经化粪池预处理再经生化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
(三)运营期废气:导热油炉采用生物质颗粒为燃料,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空排,外排废气满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湘环函【2016】214号)》规定的排放标准(烟尘≤30mg/m3、SO2≤50mg/m3、NOX≤200mg/m3);涂胶和热压工段产生的甲醛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通过15m排气筒外排,外排甲醛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标准。锯切和修补工序安装离心机收集粉尘,采取“尘房+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管道于屋顶排放,外排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要求。
(四)加强噪声的污染控制。合理布设噪声源,对厂房进行隔声,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a类标准限值。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控。废机油、废导热油、脲醛树脂包装桶及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须集中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厂家回收处理;边角余料、废包装物集中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沉降室沉渣、除尘器粉尘、废抹布及生活垃圾厂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炉渣作为周边农田农肥使用,不外排。
三、根据澧县环保局给出的排污总量及市减排办审核意见,核定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01693t/a,NOX:≤0.1t/a,CODcr:≤0.023t/a,NH3-N:≤0.0034t/a。
四、项目建成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澧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澧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