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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澧县宝富石煤矿年产10万吨石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8-06-01 13:08 信息来源:澧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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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澧环审〔2018〕31号

  澧县宝富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年产10万吨石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关于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已收悉,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澧县宝富石煤矿位于澧县火连坡镇水汆村,现拟投资200万元,将石煤开采规模由3万吨/年扩大至10万吨/年。项目采用房柱式开采法进行开采,石煤不经选矿,直接转运出售。矿山(井)面积由0.1022km2扩至0.1032km2,准采标高+250m~+130m,矿山服务年限为2.2年,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可行。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技改和运营期间要强化管理,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营运期废水:收集工业广场初期雨水沉淀达标后排入北侧丁家湾小溪;新建30m3井下水仓作为一级沉淀池,对现有30m3沉淀池进行清淤、硬化,改造成两级沉淀池,与井下水仓一起形成絮凝三级沉淀系统,地下涌水经三级沉淀后排入丁家湾小溪。外排废水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新、改、扩建项目)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及菜地灌溉。
  2.营运期废气:井下开采排放的粉尘采用湿式凿岩抑制粉尘排放,井下装卸扬尘和爆破废气采取洒水、加强井下通风等抑尘措施;封闭原矿堆场,平整硬化主井口工业广场及运输道路,覆盖运输车辆,原矿堆场及运输道路扬尘采取喷雾抑尘措施,外排废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3.加强噪声污染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空压机、水泵等设备采用消声器、隔声屏障等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保持良好运行状况,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4.落实各项固废收集处置措施。废矿灯、废矿物油集中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采矿废石不出窿直接回填于采空区;沉淀池煤泥混入石煤一起装车外运销售;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往市政生活垃圾收集点。做好柴油仓库的防渗处理。
  5.矿山开采过程中及时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回填和平整,对地表塌陷及时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好地表和矿区的生态环境。服务期满后,井口封堵,工业场地及相关临时道路、建筑恢复为林地。恢复后,每半年进行一次生态监控。
  6.做好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建立应急机构和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减少事故率,降低事故危害程度。
  三、根据澧县环保局给出的排污总量及市减排办审核意见,核定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65t/a。
  四、项目技改完成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澧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澧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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