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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住建局(人防办)对县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回复
澧建提复〔2020〕14号B类
(此回复件公开)
对县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回复
刘少信、陈明、郑连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小区车库擅自改变用途进行整改的提案》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我县老旧住宅小区改变使用用途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将车库改造后用于居住,有的改造后用于经营,如棋牌室、美容美发、小型超市、出租屋、补习班等;也的确存在挖地打孔、乱拉乱接等现象,导致一些矛盾和问题出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将小区车库改造成住宅或经营场所属于擅自改变建设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应由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另外,安监、公安部门为安全监督出租屋的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为消防安全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为经营户的主管部门。
鉴于上述事项管理权限分散在多个部门,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全县老旧小区车库住人、开店等行为集中整治,按照法律授权和组织原则,我们已建议由县城市办牵头,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安监、消防、城管、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衷心感谢你们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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