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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社局对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4号建议的回复
澧人社建复〔2020〕1号A类
(此回复件公开)
刘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
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按现行政策可分别按以下几类情形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聘用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二是自己执业的乡村医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保。
据此,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参保当年起逐年往后缴费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保的,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中合理选择缴费,并享受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将来的养老待遇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
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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