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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社局对县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回复
澧人社提复〔2020〕6号C类
(此回复件公开)
柳东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县城规划区新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我县先后出台了澧政发〔2012〕13号文件和澧政办发〔2017〕31号文件。根据《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澧政办发〔2017〕31号)第十八条规定,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发布前已发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项目仍按原文件执行。因此,对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发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项目,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符合被征地农民资格的参保对象仍然执行澧政发〔2012〕13号文件精神。2018年1月1日以后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均按澧政办发〔2017〕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下一步,澧县人社局将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参保对象正当权益不受损害,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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