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医疗保障局对县政协九届七次会议第50号提案的回复
澧医保提复〔2021〕01号B类
(此回复件公开)
蔡虹、戴林国、施祖文委员:
你们联名提出的《关于规范县内药品购销渠道的提案》(第5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月1日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方案的总体思路为: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实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各试点地区成立联合采购办公室,对集中采购和使用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国家医保局、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监局及中央军委后勤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目标任务、范围形式、政策措施及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家药监局负责一致性评价的受理和审评工作。湖南省医保局、工信、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药监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务院和部委的文件要求印发了《湖南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医保发〔2019〕30号)通知。明确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范围,鼓励军队及武警驻湘医疗机构、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入。并将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货款在线结算等工作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范畴。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二、我省落实带量采购工作情况
按照各级相关政策要求:一是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我省自2019年12月启动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至2021年3月止,共成功组织了八个批次的药品带量采购工作。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医保基本药品逐步纳入带采范围。二是药价明显降低。通过以量换价。药品价格较政策实施前平均降幅达53%,部分药品价格降幅达98%。三是带量采购平台操作。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必须进入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低值医用耗材必须进入常德市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有带采药品、耗材的货款必须通过省、市采购平台实行在线结算。四是明确配送资格。文件明确:带采药品、耗材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生产企业授权具备配送能力的企业配送,并报省、市医保局备案,获取配送资格。
鉴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对临澧、桃源、石门县等邻近县(区)调查了解的情况。县委、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无权出台政策性文件,明确县内医药机构在本县药品配送企业(含湘北药业)的非集采药品采购量。建议本县药品配送企业在拥有部分带采药品配送资格的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省、市集采平台,获取更大的配送份额。壮大经营规模,增加地方税收。县医保局将提供在政策范围内提供帮助!
感谢您对澧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澧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6日
签 发 人:宋化丽 联 系 人:罗 林
联系单位:澧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736-3257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