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县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回复
澧畜水建复[2021]1号D类
(此回复件公开)
唐直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批准建设大堰垱镇屠宰场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县政府办交我中心承办该建议后,我中心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委会,成立了专门的建议办理领导小组。经过认真研读您的建议,我们对国家关于屠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建议无法办理。原因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县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整改;2019年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同意取消15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澧证函[2019]61号),原大堰垱镇屠宰场在此之列。
二、根据县政府要求,我中心(原畜牧兽医水产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澧县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县政府印发,并在政府网进行了公示,要求有意向选址建设屠宰场的镇政府于2019年5月21日前报送初步建设方案。2019年5月22日澧县人民政府召开乡镇屠宰场设置方案会商会,落实了乡镇屠宰场设置规划,大堰垱镇不在此规划内。
三、《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明确要求:从严审批定点企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其余生猪屠宰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规划要求。目前大堰垱镇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请求,明显与文件精神不符。
澧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2021年7月13日
签 发 人:罗先春 联 系 人:徐刚
联系单位:澧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736-322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