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县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回复
澧交警建复【2021】4号A类
(此回复件公开)
彭红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县城区人流较大的人行横道上加装行人红绿灯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城区道路“三改四化”以后,道路交通通行条件越来越好,但车辆经过路口时,由于人行横道上有行人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的规定,车辆必须停车让行。在有红绿灯管控的路口,车辆、行人通行有序,但在没有红绿灯管控的路口,由于人行横道过往行人三三两两,导致车辆让行时容易形成交通堵塞。
城区人行横道上安装行人交通指示灯势在必行,我队正在规划中,目前,为保障人行横道行人有序通行,我队将组织志愿者在各个路口进行劝导疏通。
感谢您对交警部门的信任和理解,我们将虚心接受您的各项建议并迅速整改,更好的完成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6月20日
签 发 人:陈世杰 联 系 人:向延贵
联系单位: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736-322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