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4号建议的回复
澧人社建复〔2022〕 2号A类
(此回复件公开)
易小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退休教师独生子女费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独生子女费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文件,第二大点“关于统筹项目”中明确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和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具体包括:基本退休(退职)费;退休补贴;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在本条前四项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以及2014年9月30日前应支付的统筹项目和标准,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仍从原渠道列支;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暂参照上述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待遇之间的差别仍从原渠道解决。独生子女费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二、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办理独生子女奖励金的申报审核
《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部分事业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发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您建议中所提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退休教师独生子女费资金来源的问题,人社部门社保机构无申报和审核权。
为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建议由您单位所在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
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8日